近日,《政法论丛》2026年第5期刊发了刑事司法学院吴玉萍教授的学术论文《袭警罪中危险的界定与判断》。
内容摘要:袭警罪的危险是侵害公务法益的危险,警察的人身安全不宜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构成要件,须依后者补足“阻碍”要素,其侵害公务法益的危险具体化为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危险。该危险属于具体危险,其作为结果危险,以“阻碍”为表征。该危险的判断应从行为危险与结果危险两个层次展开:行为危险层面,行为属于“暴力袭击”即可肯定其具有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危险性;结果危险层面,暴力袭击需产生阻止依法执行职务的现实危险,其判断以“一般警察的通常处置能力”为标准。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在暴力对象为警察时的具体化,两者属于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
关键词:袭警罪 阻碍 具体危险犯 危险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