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历程犯罪学的蓬勃兴起
挪威犯罪学家斯卡达马(Torbjörn Skardhamar)对生命历程犯罪学与犯罪学经典理论做了非常简洁的区分:犯罪学经典理论主要讨论不同的人之间或者不同的阶层之间在犯罪形成上的差异;而生命历程犯罪学则主要关注个人(within individuals)随着时间和空间的转换在犯罪形成或犯罪持续上的差异(Skardhamar,2010:1)。在20世纪初,社会研究对生命历程的概念还很陌生。到20世纪末生命历程理论真正成熟起来,已被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历史学家广泛地使用并适应于研究的需要(Elder et al.,2003:14)。“生命历程方法的确立,在国际上和各学科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是20世纪下半叶社会科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Colby,1998:X)。同时,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独特研究范式及思想观念,也已为当代犯罪学者所广泛接受与推崇。2010年11月,“萨瑟兰奖”(Edwin Sutherland Award)的获得者、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卡伦(Francis Cullen)在美国犯罪学学会(ASC)年会上明确指出:“生命历程犯罪学是当今的犯罪学”(Cullen,2011:310)。这意味着,生命历程犯罪学是当今迅速崛起并极富生命力的犯罪学领域中的重要一脉(Carlsson & Sarnecki,2016:1)。当代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尔德(Glen H.Elder)也指出:“生命历程的观点与方法,是当今人类生活研究中最杰出的理论取向”,“并已成为现代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核心部分”(Elder et al.,2003: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经验性的研究中,纵向研究正爆炸性增长,这种研究跨越人们的生活过程并追踪至其新的状态。例如,杰出的美国社会学家菲尔普斯(Erin Phelps)等人的《观察人生:20世纪美国的纵向研究》(Phelps et al.,2002),其研究设计被称为社会科学领域的“哈勃望远镜”,被认为是该领域最重要的方法论创新之一(Butz & Torrey,2006:1898-1900)。
如今,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研究范式及思想观念已得到牢固确立,生命历程犯罪学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犯罪学领域中许多典型性并富有挑战性的重大研究课题在生命历程犯罪学的视角下可以获得更为客观、深入的考察;而在经验性的研究方法上,这些考察既包括定量的纵向研究,也包括定性的纵向研究。试举几个较为典型的例子。(1)通过对犯罪人的生命历程的长时间的追踪调查,可以更好地对犯罪行为的代际传播问题,包括由父母传播给子女的纵向传播以及在兄弟姐妹之间的横向传播进行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综合分析。例如,自1961年起,英国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的奥蒂(Katherine M.Auty)、法灵顿(David P.Farrington)等人以伦敦南部六所学校所有8-9岁的男孩共411人为样本,对他们及其子女在1984-1986年、1999-2004年、2004-2013年的心理变态状况进行了追踪调查,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深入地考察了心理变态人格特征是否存在代际关联,以及心理社会危险因素是否促成这种代际关联(Auty et al.,2015:26-31)。(2)通过对犯罪人的生命历程的长时间追踪调查,可以更为深入地考察犯罪人犯罪生涯的持续性、间隙性、持久性、启动与终止的变化规律及其决定因素。同时,采用定性访谈的方法,访谈的参与者能够相对自由地讲述其生活史,由此研究人员可以获得深入研究所需要的深度数据。例如,英国基尔大学犯罪学学院的法拉尔(Stephen Farrall)和卡尔弗利(Adam Calverley)以199名缓刑犯及其监督官为样本,花费7年时间,进行了四轮实地调查,最终获得了51个样本的追踪访谈。所有访谈都有完整的记录和录音。由此,通过对犯罪终止(desistance from crime)的案例分析,探究犯罪终止的决定性因素,即当一个人终止犯罪时,在如何看待自己这个问题上会有什么变化,犯罪人在把自己塑造成周围人眼中的“普通人”时,会面临哪些挑战(Farrall & Calverley,2006:202-205,14)。
(二)生命历程犯罪学核心原则的确立
德国社会学家迈尔(Karl Mayer)对个人生命历程的特性做了较为清晰的阐述:“以个人在生命跨度中的社会过程的展开为特征的生命历程,其形成不仅取决于个人的能动性、人类生活的相互关联等微观个体因素(micro individual factors),而且由文化信仰、制度设施、社会变迁等宏观社会力量(macro social forces)所决定”(Mayer & Tuma,1990:3)。生命历程犯罪学是在生命历程研究原则指导下,对犯罪人的犯罪生涯予以纵向追踪分析的犯罪学崭新领域。经验性纵向研究的异峰突起可谓是生命历程研究范式的萌芽,而生命历程研究范式的形成是生命历程犯罪学脱颖而出的坚实基础,生命历程研究中核心原则的确立则使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科学大厦最终得以落成。
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美国的一些犯罪学家对犯罪人的生活史所进行的追踪性随访调查可谓生命历程犯罪学的初创阶段。其中,最早也最为典型的是20世纪20年代中期谢尔登·格鲁克(Sheldon Glueck)和埃利诺·格鲁克(Eleanor Glueck)夫妇对1921-1922年马萨诸塞州感化院释放的510名男性罪犯所进行的详尽调查,他们于1930年出版了名为《五百名罪犯的犯罪生涯》(Glueck & Glueck,1930)的著作。由此,格鲁克夫妇开启了犯罪学史上的首次纵向研究。其后,格鲁克夫妇又对这些样本进行了随访研究,并于1937年及1943年分别出版了《后来的犯罪生涯》(Glueck & Glueck,1937)与《犯罪生涯的追溯》(Glueck & Glueck,1943)。在对马萨诸塞州感化院释放的510名男性罪犯进行调查的同时,格鲁克夫妇还对马萨诸塞州妇女感化院的500名女囚犯及马萨诸塞州少年感化院的1000名男性少年犯进行了调查,并于1934年出版了《500名犯罪妇女》(Glueck & Glueck,1934a)与《1000名少年犯:法庭和诊所对他们的治疗》(Glueck & Glueck,1934b)。其后,格鲁克夫妇又继续对这些少年犯进行了为期10年的随访调查,于1940年出版了题为《少年犯长大了》(Glueck & Glueck,1940)的著作。
生命历程研究范式的形成与发展,得益于20世纪60年代社会学中宏观社会结构理论与微观社会化过程理论的整合。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现实问题的纵横交错及日益复杂,许多著名的学者逐步摆脱了单一理论基础的束缚,将研究焦点转向社会变迁、社会历史力量与同期群效应、年龄分层之间的关系,典型地、科学性地开启了生命历程研究的大门。1965年,美国社会学家赖德(Norman Ryder)提出了“同期群”(cohort)的概念,并在生命历程的框架下,考察了同期群与“社会变迁”(social change)的关系,主张在动态分析中,应当开拓社会变迁与同期群分化的一致性的研究(Ryder,1965:843-886)。1972年,美国社会学家莱利(Matilda Riley)又进一步提出了“年龄分层模型”(age stratification model)、“年龄级生命模式”(age-graded life patterns)等概念,主张个人属于一定的同期群,而同期群又与社会结构密切关联,这些又是处于一定的历史进程中的,由此表现出社会因素对生命轨迹及行为差异的影响(Riley et al.,1972;Neugarten,1974:807)。随着生命历程研究的兴起,对生命历程与犯罪的关系的考察也成为许多欧美著名犯罪学家的科学实践。
20世纪60年代,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Marvin E. Wolfgang)等人发起了一项大规模的旨在预测犯罪的同期群研究,并于1972年出版了著名的论著《出生同期群中的犯罪》(Wolfgang et al.,1972),这被誉为是“美国犯罪学研究史上的转折点之一,就像20世纪30年代肖和麦凯的研究贡献一样”(Wolfgang et al.,1972:VII)。1974年,埃尔德出版了著名的专著《大萧条时期的孩子们:生活经历中的社会变迁》(Elder,1974),这是以特定社会时代为背景探究人类生命轨迹及转型的较为典型的研究成果,进而也引领生命历程犯罪学研究走向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在该著作中,埃尔德对在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长大的一群孩子自从1931年大萧条时期的生活到20世纪40年代 、50年代及60年代的后续生活进行了追踪研究,以探究在大萧条时期发生在这些孩子身上的一些偶然事件是如何影响这些孩子后来的生活的。这种研究范式“由于引入了历史的时间和地点对生命历程的结构性影响的原理,从而超越了早期的个人主义方法”(Leisering,2003:208)。在生命历程的概念完全形成之前,犯罪社会学通常遵循两种方法来观察人类行为:一种是结构方法,即观察社会环境对个人影响的聚焦“社会关系”的方法;另一种是动态方法,即追溯一段时间以来个人生活故事的类似电影一样“短暂”的方法。埃尔德的研究沉浸在生命事件的年龄分级中,其特点在于通过对生命历程的具体分析,整合了社会结构和时间(年龄)的观点(Giele & Elder,1998:6-8)。尤其是在1974年的这一研究以及后来的相关研究成果和经验积累的基础上(Elder & Giele,2009:2),埃尔德于1994年确立了决定生命历程形态的四个关键因素:历史和地点的定位、时间选择的变化、与他人的社会纽带以及个人控制 (Elder,1994:4-15)。由此,生命历程研究中的“核心原则”得以构建起来(Elder,1998:1-12)。基于具体内容及本质特征等的理论归纳与分析,我们可以将这四项核心原则表述为:历史时空条件原则、人生特定定时原则、人生相互关联原则以及人类能动能力原则。下文将通过对我国社会犯罪现实的罪因机制的深入分析,尤其是一些在罪因机制上看似疑难的典型罪案的原因探讨,给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提炼与提升这些原则的理论思想以诸多经验性的启示。